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氧气、氩气、氮气、丙烷、乙炔、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从中非法牟利80多万元。3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氧气站自年注册成立至今,始终未向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氧气等压缩气体。年3月,李某又先后雇佣刘某、田某驾驶改装的面包车运输压缩气体。
经查,自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对外销售氧气等压缩气体共计60多万元;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田某参与销售氧气等压缩气体共计20余万。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从公诉机关出示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气站是一个只有简易房的露天大院,上百瓶高压气瓶不规则摆放在露天环境下,其余数百高压气瓶简单放置在自建小棚下。
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的高压气瓶内取样检测,送检样品主要成分分别为氧气、氩气、氮气、丙烷、乙炔、二氧化碳。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李某、刘某和田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回应称三名被告人分别在年、年因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受到行政拘留,但是出来后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主观恶性较大。
公诉人认为,缓刑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所以不应适用缓刑,考虑到四名被告人均有退赃情节,且被告人刘某和田某系从犯,故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