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胆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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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蓝志明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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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处罚决定书

??都市监处字〔〕69号

当事人:都安蓝志明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D????类?型:医疗机构有效期限:自年4月10日至年4月9日诊疗科目:内科*发证机关: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蓝志明,男,瑶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广西XXXXXX,联系XXXXXX。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都安蓝志明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面外上方有滚动电子屏幕广告,广告内容为“本门诊专治肺炎、支气管炎、扁桃体炎、胃肠炎、胆囊炎、慢性阑尾炎、肾结石……各种妇科炎症、各种皮炎、中老年人腰腿疼痛,只要您前来就诊,我们定能为你解除病痛”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由于当事人在本县行*区域内,因此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具有管辖权。6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收集有关书证、拍照取证等方式对本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自年起在自己诊所使用电子滚动屏幕发布含有“本门诊专治肺炎、支气管炎、扁桃体炎、胃肠炎、胆囊炎、慢性阑尾炎、肾结石……各种妇科炎症、各种皮炎、中老年人腰腿疼痛,只要您前来就诊,我们定能为你解除病痛”内容的医疗广告,该广告表述“我们定能为你解除病痛”字样表示了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因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蓝志明及执业助理医师蓝柳英、石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三、本局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1份,共8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当事人诊所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上述相关证据均经本局执法人员、当事人、与本案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告知书》(都市监处告字〔〕6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在发布医疗广告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只要您前来就诊,我们定能为你解除病痛”字样含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广告法律法规意识薄弱,不知道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含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医疗广告属于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案发后立即停止发布,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只在自己的诊所发布,广告受众范围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行*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五条“实施行*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于广告审查机关插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处罚: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00元;对发布含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00元以上款项合计.00元,款项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都安瑶族自治县财*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期间,行*处罚不停止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7月30日

来源: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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